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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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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人事聘用制度


1.各科室根据本部门工作岗位,医院编制规定出现的人员缺编,短期内无法补充正式编内员工,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可提出书面报告,经人事科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雇请外聘人员或返聘离退休职工上岗工作。

2.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病离休或退休的职工一般不得聘用。

3.编制已满额的科室,既不能雇请外聘人员,也不能返聘离退休职工。

4.医院聘用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证件齐全,择优录取。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与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5.聘用劳动合同书的签订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合同的续签需要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本人表现以及用人科室对其个人年度考核情况而定。合同到期即解除合同。

6.应聘者一经录用,由人事科派往所需科室,但要避免将科室职工的亲属或朋友安排到本科室。用人科室负责聘用人员工作安排、质量考核和考勤。

7.未经人事部门批准擅自聘请人员的,医院将追究用人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8.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劳务费及其他待遇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9.返聘的离退休职工,必须服从所在科室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如在返聘期内不服从管理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科室可以提前解聘。

10.未办完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