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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牡丹江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教师职责及义务 1、遵循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和落实。 2、全过程指导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专业实践、临床训练、论文(包括确定文献汇报、选定课题、组织开题报告、拟定课题计划、定期检查和指导课题、修改学位论文、阶段论文等),并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工作。 3、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工作能力、论文质量和达到的水平,提出符合实际的评价意见。 4、研究生如需外出学习,需经第一临床医学院同意,上报研究生处审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在外校进行实验研究等)。 5、研究生在科室轮转期间,和科主任协商制定指导教师小组成员名单,定期召开小组成员会议,共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6、在科主任领导下,实施对研究生德育考评、教学实践和临床轮转综合能力考核,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终止学习或其它处理建议。 7、在医德、科研、作风等方面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同时,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培养其严谨的科研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并使研究生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两周要听取一次研究生汇报有关实验及论文的进展情况,严把论文质量关,指导研究生完成答辩工作。 8、按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指导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批准研究生三天以内的病、事假。 9、积极参加有关研究生教育的会议、活动,熟悉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文件及有关规定。 10、搞好学科建设,积极创造并努力改善培养条件,提高培养质量,抓好学术梯队建设。 二、指导教师遴选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掌握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教育规律。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和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心健康,能保证完成培养研究生任务。 2、能够讲授一门本专业本科课程或研究生课程,具备独立指导研究生完成实验设计和撰写论文的能力。 3、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能够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 4、在本学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7周岁以下(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年龄放宽),年龄在40岁(含40岁)以下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 5、近三年来,独立承担科研项目,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经费额度以到我校财务处账户为准)。 6、近三年来,有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下同)被SCI收录;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文章;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 7、近三年来,获得厅局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含教学成果奖)一项(厅局级前2名;省部级前3名);获得发明专利(前三名,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发明专利);或参编教育部、卫生部规划本科教材;或主编本科协编教材;或在教学、医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高级职称人员。 三、指导教师上岗 1、根据学科每年招收计划确定上岗导师岗位。 2、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研究生导师根据学校导师上岗设置要求,可申请上岗,并填写《牡丹江医学院研究生导师上岗申请表》。 3、我院根据导师年度考核情况、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学术地位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合格者报学校审批后上岗。 四、指导教师考核及资格 1、对导师实行年度考核,填写《牡丹江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表》,考核合格并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导师聘任资格,同时取消相应待遇,取消导师聘任资格须经第一临床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研究生处审查,最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2、已聘任的研究生导师,聘期届满后,由学科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培养工作报告,说明聘期内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及本人的科研成果等情况,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续聘。3年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续聘。 ①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查中两次未获通过,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剽窃现象者; ②研究生导师应积极申报各类科研课题,连续3年无新增科研成果或在国家级期刊上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③聘期3年内未招收研究生; ④聘期3年内没有到账科研经费或科研经费达不到培养研究生的需要; ⑤经院部教师或研究生测评不称职者; ⑥连续3年不能上岗或者长期在外者; ⑦无故拒绝指导研究生者。 3、凡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师资格,其所指导的未毕业研究生由第一临床医学院重新安排指导教师。 五、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牡丹江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 牡丹江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4.12.1

为了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牡丹江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教师职责及义务

1、遵循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和落实。

2、全过程指导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专业实践、临床训练、论文(包括确定文献汇报、选定课题、组织开题报告、拟定课题计划、定期检查和指导课题、修改学位论文、阶段论文等),并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工作。

3、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工作能力、论文质量和达到的水平,提出符合实际的评价意见。

4、研究生如需外出学习,需经第一临床医学院同意,上报研究生处审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在外校进行实验研究等)。

5、研究生在科室轮转期间,和科主任协商制定指导教师小组成员名单,定期召开小组成员会议,共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6、在科主任领导下,实施对研究生德育考评、教学实践和临床轮转综合能力考核,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终止学习或其它处理建议。

7、在医德、科研、作风等方面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同时,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培养其严谨的科研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并使研究生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两周要听取一次研究生汇报有关实验及论文的进展情况,严把论文质量关,指导研究生完成答辩工作。

8、按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指导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批准研究生三天以内的病、事假。

9、积极参加有关研究生教育的会议、活动,熟悉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文件及有关规定。

10、搞好学科建设,积极创造并努力改善培养条件,提高培养质量,抓好学术梯队建设。

二、指导教师遴选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掌握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教育规律。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和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心健康,能保证完成培养研究生任务。

2、能够讲授一门本专业本科课程或研究生课程,具备独立指导研究生完成实验设计和撰写论文的能力。

3、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能够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

4、在本学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7周岁以下(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年龄放宽),年龄在40岁(含40岁)以下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

5、近三年来,独立承担科研项目,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经费额度以到我校财务处账户为准)。

6、近三年来,有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下同)被SCI收录;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文章;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

7、近三年来,获得厅局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含教学成果奖)一项(厅局级前2名;省部级前3名);获得发明专利(前三名,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发明专利);或参编教育部、卫生部规划本科教材;或主编本科协编教材;或在教学、医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高级职称人员。

三、指导教师上岗

1、根据学科每年招收计划确定上岗导师岗位。

2、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研究生导师根据学校导师上岗设置要求,可申请上岗,并填写《牡丹江医学院研究生导师上岗申请表》。

3、我院根据导师年度考核情况、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学术地位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合格者报学校审批后上岗。

四、指导教师考核及资格

1、对导师实行年度考核,填写《牡丹江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表》,考核合格并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导师聘任资格,同时取消相应待遇,取消导师聘任资格须经第一临床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研究生处审查,最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2、已聘任的研究生导师,聘期届满后,由学科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培养工作报告,说明聘期内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及本人的科研成果等情况,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续聘。3年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续聘。

①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查中两次未获通过,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剽窃现象者;

②研究生导师应积极申报各类科研课题,连续3年无新增科研成果或在国家级期刊上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③聘期3年内未招收研究生;

④聘期3年内没有到账科研经费或科研经费达不到培养研究生的需要;

⑤经院部教师或研究生测评不称职者;

⑥连续3年不能上岗或者长期在外者;

⑦无故拒绝指导研究生者。

3、凡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师资格,其所指导的未毕业研究生由第一临床医学院重新安排指导教师。

五、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牡丹江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

牡丹江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