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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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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职工休、请假制度


职工休假

1.职工休假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依法享带薪休假。因我单位属于教学医院,按有关规定,在职职工均享受教学假。干部每学期休假两周,工人每学期休假一周。

(2)在一年内不准重复休教学假和带薪假。病假、事假全年累计超过教学假或带薪假、探亲假天数一倍以上的,下一年度则不能享受休假和探亲假待遇。

(3)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当年一次休完,确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需要,经领导批准,可分段使用,但只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4)停薪留职、劳动教养、刑事处分人员,恢复工作不满一年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

(5)脱产去外地学习、培训、进修、疗养、出国等超过15天(含15天),取消当年休假。

(6)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教学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职工休假办理程序

(1)休假人向人事科主管人员提出休假申请。

(2)人事科审查后填发申请书。

(3)所在科室、班组负责人签署意见。

(4)主管院长批准。

(5)申请书由人事科登记、盖章。

(6)申请书交本科室保管随考勤上交。

(7)休假到期应向人事科销假。

3.职工休假待遇

(1)休假期间无奖金、效益工资和保健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自行外出休假者,费用一律自理。

探亲假

1.探亲假规定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2.享受探亲假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3.探亲假办理程序

(1)凡符合休假人员,提前到人事科办理探亲登记备案,其它程序同职工休假。

(2)假满返回向人事科销假。

4.探亲假待遇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放,不享受奖金和效益工资。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病假:

1.病假规定:

(1)职工因病不能上班,须出具相关医务部门的有效诊断证明,按规定程序请病假。各科室做好考勤记录并经科室同意方可休假(七天以上需要主管院长签字)。

(2)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3)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4)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的延期转正定级。

(6)病假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2.病假待遇

(1)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停发。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4)对未履行休假手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事假

1.事假规定

(1)职工因私事可酌情给予事假。

(2)一天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

(3)三天内由人事科长批准,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

(4)四天以上交书面申请报人事科审核,所在科室领导签字,院长批准。

(5)一年内事假连续不超15天、累计不超过三十天。

(6)假期届满,立即办理销假手续。

2.事假待遇

事假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奖金。

婚假

1、婚假规定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

(2)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给予路程假。

(4)婚假手续由院计生办负责人办理。

2、婚假待遇

(1)职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无奖金。

(2)婚假、外出途中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丧假

1、丧假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经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丧假。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去外地料理,可给予路程假。

2、丧假待遇

(1)职工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无奖金。

(2)丧假外出途中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产假

1、产假规定

(1)女职工享受产假为180日。

(2)难产的增加天数(凭医生诊断)。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凭医生证明)。

2、产假待遇

(1)职工依法结婚后实行生育的,假期工资由医院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

(2)男职工护理假15天,护理期间工资照发,无奖金。

计划生育手术假

1、计划生育手术假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生证明,分别给予假期。

(1)放置节育环,从手术之日起休假两天。

(2)取宫内节育器休假一天。

(3)结扎输精管休假20天。

(4)结扎输卵管休假20天。

2、计划生育手术假待遇

(1)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无奖金。

(2)女方做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至3天,护理期间工资照发,无奖金。

保健假

1保健假规定

(1)凡直接接触放射线人员,每日工作时间满八小时者,条件允许每年可有三到五周的假期。

(2)凡直接接触放射线人员,每日工作在六小时以上不足八小时者,条件允许每年可有二到三周的假期。

(3)凡直接接触放射线人员,每日工作不足六小时,或每周累计不足三十小时人员,不应有休假。

2、保健假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人事科审查。

(3)所在科室领导批准。

3、保健假待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无奖金。

说明:上述制度与规定解释权在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