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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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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医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确保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研招考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更加公开透明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考试工作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工作文件精神,成立我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考试工作纪检监察小组。
(一)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副校长
成员:研究生处及各招生学院负责人
工作职责: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年度招生考试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领导、监督和组织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及时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组长为招生考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我校招生考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对我校招生考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密切配合,并督促所分管的部门共同做好招生考试工作。
(二)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小组和考试工作小组。
1、招生工作小组
组长:研究生处处长
成员:研究生处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年度招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在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具体包括:向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申报当年招生计划数、为各招生学院分配招生计划工作、招生宣传工作、考生咨询与报名工作、招生工作小组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新生录取工作、入学通知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新生入学报到工作、各种招生数据的统计和报送工作等。招生工作小组接受招生考试工作监察小组的监督并定时向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的进展情况。
2、考试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副校长
副组长:研究生处处长、副处长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成员:各考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考试工作小组负责考点考务工作,具体包括考生网上报名咨询、现场确认、考前考场的安排布置、考务工作人员的选派培训、考点试卷的取送保管和整理分发、考试整体运行等;在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自命题试卷的命题、印制、邮寄、回收、保管、阅卷、成绩报送工作。
(三)招生考试工作纪检监察小组
组长:纪检委书记
成员: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在招生考试期间,招生考试工作纪检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我校招生考试工作。督促招生考试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把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并对招生考试期间的违法违纪事件提出处理意见。招生考试工作纪检监察小组应定时向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考试监察工作。
二、招生(考试)工作“七公开”制度
(一)招生政策公开
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教育在线及我校网站等各种渠道公布我院的招生简章。
(二)考生资格公开
以招生简章的形式公开报考我院的考生资格。
(三)招生专业公开
以招生简章的形式公开我校的招生专业、考试形式、参考书目。
(四)复试调剂信息公开
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我校网站公布我校接受调剂的专业和人数。
(五)考试成绩及录取信息公开
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信息公开平台、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及我院网站公布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录取结果。
(六)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我校网站、招生宣传等形式公布我校招生工作咨询方式及接受考生申诉的联系方式。
(七)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通过我院网站向社会公布我院发生的重大招生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三、招生考试工作“七不准”制度
我校所有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七不准制度: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考试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考试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考试活动;
(五)不准以任何方式在考试前泄露考试试卷内容;
(六)不准擅自更改考试成绩。
(七)不准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
四、招生考试工作人员选派制度
(一)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由招生考试小组牵头组织选派,报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公布。
(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道德品质好,工作、生活作风正派,无违纪、违法记录;
2、有较强的大局观和主人翁精神,对招生考试工作热情主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3、有团结协作的精神,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能服从学校或招生考试职能部门的安排;
4、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在招生考试过程中杜绝一切有损学校声誉的言行,并坚决制止一切不利于学校声誉的言行;
5、熟悉有关招生考试政策及工作流程,精通业务、操作规范;
6、考试当年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
五、考试试卷命题、审核、印制、保管(保密)工作制度
(一)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指定试卷命题工作人员;命题工作人员在考试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考试试卷内容;
(二)考试工作小组负责审核考试试卷组合;
(三)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指定专人印制考试试卷,并按规定对试卷进行封装。印制、装订考试试卷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考试试卷内容;
(四)考试工作小组负责将封装好的试卷按有关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和寄送,保管和寄送工作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六、招生考试工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招生考试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一)招生考试工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校招生规模的;
2.以各种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考试作弊现象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9.以各种方式泄露考试试题内容的;
10.擅自更改考试成绩的。
(二)招生考试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制度的行为,根据国家、省招办及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校招生规模
(1)属于集体决策决定的,一经查实,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一经查实,追究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以各种名义和理由,向家长和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
(1)属于集体决策决定,一经查实,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决策决定,一经查实,追究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一经查实,追究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违规录取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或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4、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1)属于监管不到位的,除追究招生考试工作组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追究招生考试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属于招生考试工作小组当事人个人行为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出现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追究考试工作小组组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8、考试前泄露考试试卷内容
(1)属于监管不到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追究招生考试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属于招生考试工作组当事人个人行为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发生擅自更改考试成绩的情况,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本制度和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本制度和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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